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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财政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原标题:构建财政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江苏监管局

  围绕履行属地金融企业的财政监管职责,监管局要准确把握职责要求,以“立足全面履职,加强联合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健康发展”为原则,努力构建财政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对加强和改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推进国有金融机构监管体制改革做出全面部署,明确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加强财政金融监管是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根据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派出机构改革方案,监管局履行对属地金融企业的财政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监管属地中央金融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等情况;监测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依据公司法、《指导意见》监管属地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等情况;依据预算法和财政部相关规章监控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等情况;依据会计法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围绕履行属地金融企业的财政监管职责,监管局要准确把握职责要求,以“立足全面履职,加强联合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健康发展”为原则,努力构建财政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积极构建财政预算监管与金融监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站在出资人的视角,充分发挥财政管理和财会监督优势,坚持以财务管理为突破口,从财政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审视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重点加强对成本费用、信贷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大额不良资产风险处置等重点事项的监管;要建立财政预算监管与金融监管双向推进的工作机制。如,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入手,加强对金融企业向平台公司授信的监管,实施动态监控和数据分析,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平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有效提高金融企业资产质量,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确保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二是积极构建精准高效的财政金融信息化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经营事项、财务报表等金融企业相关数据集中机制,加快建设属地金融企业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方式由以行政审核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构建形成全面覆盖、纵横可比的属地财政金融监管全域视角,增强监管的宏观性和精确性;建立监管信息动态分析评价机制,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对金融企业相关数据进行动态分析,结合日常监管中掌握的情况开展综合评价。重点关注金融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大额风险信贷资产处理情况,以及在执行财经法规、资产财务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监管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属地金融企业资产营运、成本费用、财务信息、风险监测等监管情况报告,为财政部完善调整政策提供支撑。

  三是积极构建财政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要主动适应监管方式转变,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走访调研,及时传达财政部相关工作要求,了解掌握金融企业一线经营情况和困难。围绕提升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组织召开工作座谈会和情况反馈会,交流工作思路、经验做法,听取意见建议,通报监管情况,推动形成双向互动、高效顺畅的沟通渠道,建构金融企业管理服务机制;要建立对属地金融企业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对中央金融企业侧重资产、财务、会计全方位监管,对非中央控股的全国性金融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侧重会计核算和政府性项目融资行为监管;要通过财政监管服务提升企业自身的财会监督能力与水平。要加强与人行、银保监等属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属地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监管的职能优势,推动构建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成效,共同服务促进属地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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